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LP必须要是公司。合伙企业的LP是个人的,做投资业务,对比自然人自己直接投资,税务处理是没有任何优势的。如果LP是公司,那么收益就可以放进有限公司,然后通过个独等方式冲抵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