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
所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所以,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公告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对于国内的委托开发,只允许税前加计扣除80%;对于境外的委托开发,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烟草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参考文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我公司的研发活动结束后,给研发人员提供福利费,并且已经归集到研发费用中,请问,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职工福利费等。此类费用总 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即可,但同时考虑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在该公告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为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4月19日**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上海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什么计算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