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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专利权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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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静安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静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权利内容

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

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

3.时间、地域范围

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

4.使用费

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而会放弃使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提供经费上的补贴,例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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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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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设计人依法取得宝山专利权后,就享有宝山专利的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实施权、优先权和专利标记权。其中,实施权是专利的核心权利,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专利权人一旦享有专利权就有缴纳年费的义务,从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实行的是年费累进制,因专利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此外专利权人还必须接受计划指定推广的义务和保证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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