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发放给办税人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一并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取得的这笔收入基本是每年度一笔,属于非经营性收入,会计处理时不能计入营业收入。但是有的单位在收到这笔手续费时,却计入了“其他应付款”,挂账多年,这是不对的。
2、这笔收入应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不需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因为支付单位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需要根据财政预算的安排从财政库支付。
3、这笔手续费的支出应该是发放给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作为奖励暂,可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