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中仅仅涉及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布局或设计,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只有将图形用户界面应用于方法或装置权利要求中,作为方法或装置权利要求的一部分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时,才能构成专利保护的客体。需注意:
1. 在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后,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考虑到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把图形用户界面所包含的部分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而不是在权利要求中简单地包含几个接收或选择的常规步骤,其余内容都是对图形用户界面各部分构成元素/布局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