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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个税的问题

1位顾问回复203人看过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遇到两个关于外籍员工的个税,请帮忙看下,谢谢。

问题1:我公司的外籍员工的房租费用一直在“管理费用-租赁费”下面列支,后来看到国税总局缪司长的答疑,好像外籍员工的房租应该放在“职工福利费”里面,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是这样么?

问题2:我公司统一给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文件中的商业健康保险么,可以在个税前每月扣除200元,全年2400元吗?

这个补充医疗保险和统一给员工上的人身意外险都包含在付给FESCO的服务费里面,我们是作为“管理费用-咨询服务费”支付的,可以吗?

缴个税时需要分到每个人的工资里面,进行计算吗

公司统一给员工缴纳的交通意外保险,是公司直接跟保险公司签约的,这个是否属于缴纳个税的范围之内呢?

专业顾问回答

赵润
赵润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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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房租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如果房租作为住房补贴,列入工资表与工资薪金一并固定发放,则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二、关于补充医疗保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扣除,该文件对于保险条款有规定,您可以自行下载对照一下。

但正如文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因此,作为“管理费用-咨询服务费”支付并不符合扣除规定。

交通意外保险并不属于商业健康保险。但是如果属于公司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则并非员工本人所得。而且所谓员工个人经济利益,无非就是将来可能发生赔付,那也是保险赔款;保险赔款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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