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以后,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也就是说,实际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才能互惠互利实现双赢。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3、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因为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而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最后,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