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这个概念极其宽泛,包含了《现代科技管理词典》所定义的“科技成果”,也包括进入公共领域的科技知识、科技信息等。从中还可以看出,一项科技成果可以细分为若干项子成果,也可以将若干项相关科技成果整合为一项科技成果。
由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自己所有,即科技成果持有人与转化人合一,不涉及科技成果的处置。一般来说,这种方式只适合于企业,高校院所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因科技成果持有人与科技成果转化人为同一人,没有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如果自身的能力不够强大,很难有效地转化科技成果,因此比较适合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者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微企业。
在《**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中,开篇就提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前面已经提到,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问题不在于科技成果转化本身,而在于技术转移。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试图要解决科技成果转移问题,但该方案的着重点仍然放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上,还不能系统地解决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才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所要着力解决的。
通过技术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保障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人员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收益 ,激励和促进科研人员持续不断地将创新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最终形成良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循环机制。
可用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吗?如何评价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评判的指标和方法,好比一根指挥棒,直接关系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等各参与方的行为导向。本文就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导读,厘清其中的关系。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往往关心的是项目申请、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成果建立等,对科技成果是否有市场前景,能否得到转化并不是很关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校院所支撑服务产业发展不足、与市场脱节等现象。针对科研项目与产业发展结合不紧密问题,试验区域在高校科技项目选题、高校制度改革等方面,探索出了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三定向”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在科研选题中设置成果转化5%的股权激励机制”等一批改革举措。
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