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方建安公司给我们老项目补开了增值税普票。我们应该让他们开专票吗?对方税率不管普票还是专票都是11,为什么给我们开普票?谢谢老师
您好,对方建安公司,如果针对应该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正确的,这部分应该或已经缴纳了营业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如果是营改增后,应该缴纳增值税的部分,则可以开具3%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建安公司在2016年4月份收到工程款,缴纳了营业税,但是未开具发票,在2016年5月份之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未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这部分应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能开具专票。
如果在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应缴纳增值税,这部分,可以要求建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建安公司因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