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仲企财税问答>知识产权>嘉定专利产品的改进不需再申请专利吗?
问答首页公司注册(3947)公司变更(418)公司注销(545)公司转让(134)个体户注册(130)

嘉定专利产品的改进不需再申请专利吗?

1位顾问回复279人看过

(1) 对于“登记和公告”是虹口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虹口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该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转让合同有效,但未经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不生效,即该专利权并不发生实际的移转,合同受让方并不能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专利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这两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专利权。这一点,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应特别予以注意。

(2) 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而明确了:登记是专利权转让生效的条件。经过登记后,专利权即发生移转。而公告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专利权的状态所进行的工作,对于权利的转让不具有效力。当然,公众还可以查阅有关登记薄以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当然想要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也是有一些注意事项的。就专利权的转让,原专利法第10条已经做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就首先要求了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则转让无效。其次,该条还要求转让合同应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否则转让也是无效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专利权是由国家的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审查而批准的,其授予经过了登记和公告。同时,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仅涉及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其变动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众。实践中,一些人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受让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专利权,而到专利局登记只不过是一种备案,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也会给当事人 (尤其是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专业顾问回答

唐烨艳
唐烨艳服务年限:10客户评分:5.0 /5.0

初级会计师向TA咨询

按照嘉定专利权要求的写法,可以把原来的发明嘉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为前序部分,进行划界,而改进的技术特征作为特征部分。这样就符合要求了。

科易网能有效、及时地解决客户难题,无论是从专业角度解答,还是从服务态度上看,用户的体验感非常不错,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科易网是个不错的选择。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