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是一家国际学校,一直会替学生支付境外出游费用,我校认为应不属于我校收入,属于直接代收代付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是否需要交税?如需交税,对于定酒店及相应场所应交何种税?
贵公司替学生支付境外出游费用,只是代收代付行为,不构成价外费用,无需纳税;境外酒店、场所,在境外消费,属于境内人员在境外出游,相关酒店、场所无需在中国境内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