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技术服务出口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零税率,“免抵退”,由于我公司总成本中百分之七十为人工成本,故进项税较少,产生了当期免抵税额,地税参照财税(2005)25号文件认为应上交城建教附,但我们认为(2005)25号文是针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产生的免抵税额上交城建教附情况,技术出口不适用该文件,发生争议。想问一下,我们是否应该上缴城建教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亦同时废止。财税[2005]2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建议参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与税务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