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以作为研发项目,费用支出通过研发支出归集,资本化的支出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研发成功达到预定用途转为无形资产;费用化的支出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资料:喜达食品生产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50%的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0%,2019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5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6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05万元,发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8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发生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一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发生管理费用29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为股东
科技型小公司,执行小企业准则。立项的研究项目大部分已经形成专利或软著,但研发费用已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根据我查到的资料,应该是没有规定不允许全部费用化的,但如果没有资本化的支出就没有办法形成资产,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可以不形成固定资产么?(以上提到的专利软件等都是公司主营产品使用,并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按照会计准则,可以全部费用化。
公司委托外部单位为我公司开发OA办公系统,我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账务处理?您好,1、如果在委托他方开始研制时,技术已经成熟、符合资本研发费用开始资本化条件的原则性要求,可以全部资本化; 2、如果在签订研制合同时未达到开始资本化条件,则应在受托方在研究阶段已经完成,技术上成熟了,达到资本化开始的条件时,之后的费用开始资本化,构成资产的价值,之前的费用损益处理。有个合理划分费用阶段的问题,要找个标志性的里程碑节点。
主要对接受投资有什么不同影响?股东以厂房出资分红和出租厂房收取租金这两种方式都有什么优势?但对股东来说,如果股东是公司制企业,则接受投资分红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收取租金的话要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以厂房出资需要哪些资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啊?
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将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但账务处理为冲减在建工程,请问是否可以申请2017年为三免三减半的第一年,2016年的试运行收入该交增值税或所得税,照交呢,谢谢 1、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从防止企业合规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单位申请人年度内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