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需按规定办理登报手续,可以凭发票联或记账联认证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所以目前只需要在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即可。登报之后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事指引供参考:http://portal.gd-n-tax.gov.cn/pub/gdgsww/bsfw/bszn/fpyw/201505/t20150527_677553.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发票丢失前未认证,只是丢失认证联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及《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如所有联次均丢失,按照以下方式操作: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已报税证明单》由开具发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