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与自由职业者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在该种合作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并不直面实际用工企业,无法知晓实际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是否已切断劳动/劳务关系,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用工模式是否由传统用工模式转变为灵活用工模式,因而往往未能真正坐实业务外包,仅承担简单的结算服务(如上文所述案例中拓耘公司仅承担向陈某某发放费用的职能)。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因此,灵活用工平台作为发放服务费的一方,存在被自由职业者要求承担劳动法律关系的风险。如在上文所述案例中,陈某某首先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其与拓耘公司的劳动关系,可见除实际用工企业外,灵活用工平台亦可能存在与自由职业者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2.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除此之外,在灵活用工平台未坐实业务转包功能,而向人力资源公司开具与其自实际用工企业处承揽业务内容所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亦将面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