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研发者,也是重要的转化者。科技人员兼职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分布实施以后,国家支持科技人员兼职转化科技成果。1999年3月**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国办发[1999]29号)。该规定第5条规定,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也许因为教育部是该规定的制订单位之一,该规定提出,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实际上,高校科技人员不用坐班,可灵活掌握工作时间,不少有一技之长的教师在企业兼职,或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至于有多少教师在企业兼职,估计高校也不掌握。正因为如此,当时高校也无从规范和引导,而是放任自流。尽管该规定要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实际上是难以做到这一点的。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的人员是否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一般也不掌握,即使知道了,也难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