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的营改增政策,是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应的由之前地税征管变更为国税征管,其他税种只是计税基础可能发生变化,税务的征管机构等,和营改增之前相比没有变化。
房地产行业可能涉及的税种如下:
国税:
增值税(涉及异地项目的,需要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营改增之后,除了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个人出租或销售不动产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以外,其他增值税均在国税办理。
地税:
企业所得税:和营改增之前一样,,本次营改增政策不改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如果涉及建筑企业异地项目就地预缴,以前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按0.2%预缴企业所得税,现在由国税还是地税预缴,部分地区仍未确定,部分地区是在国税一并预缴。企业本身的增值税征管机构不变。
个人所得税:和营改增之前一样,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房产税:和营改增之前征管机构一样,如果是出租收入房产税,营改增之后是按照不含税收入为基数计算,税负略有下降
土地增值税:和之前计算方法一样,营改增之后,收入和成本扣除,需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区分情况按含税或者是不含税收入(成本)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改增之前一样
印花税:和营改增之前一样,主要涉及.财产(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契税:按不含税收入为基数计算契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堤围费(部分地区停征),和营改增之前一样,只是计算附加税费基数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部分地区会委托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时代征附加税费,具体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