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普陀商标对一个产品和企业非常重要。好的普陀商标造就公司品牌,再小的个体,也应意识到要有自己的商标。现实生活中的商标抢注案例越来越多了,出现你的商标不是你的商标这种情况也越来越多。你先使用该商标,但是别人比你先注册,该商标就不属于你。
商标注册很重要,不能因小失大。很多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都不大重视商标注册,大家只是埋头做产品和市场推广。当好不容易打造了一定的知名度后突然发现已经被人注册了,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出现,就应该提前防范。如果提早注意,就不会有“嘀嘀”改为“滴滴”的闹剧,也不会有“微信”的集中抢注。
未注册商标极容易被他人抢先注册,我国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这会导致最先使用的人反而不能再享有商标使用权,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由于不能形成自己的工业产权,也就不能拥有其带来的无形资产,而该资产的重要性不用赘言,苹果公司一位老总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苹果倒闭,但商标权仍属于我,给我10年,我能让他东山再起。
另一方面,未注册的商标极易与已经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商标近似,从而产生侵权行为。在2010年,我国商标注册数量已达千万,并且根据统计,在注册商标时未先予查询的核驳率达到70% 。换句话说,就是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侵权概率在70%左右。侵权就得承担法律后果,赔偿经济损失和行政处罚,并不管主观故意、知道否。这样就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 对于“登记和公告”是徐汇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徐汇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该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转让合同有效,但未经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不生效,即该专利权并不发生实际的移转,合同受让方并不能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专利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这两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专利权。这一点,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应特别予以注意。
(2) 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
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从而明确了:登记是专利权转让生效的条件。经过登记后,专利权即发生移转。而公告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专利权的状态所进行的工作,对于权利的转让不具有效力。当然,公众还可以查阅有关登记薄以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当然想要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也是有一些注意事项的。
就专利权的转让,原专利法第10条已经做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就首先要求了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则转让无效。
其次,该条还要求转让合同应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否则转让也是无效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专利权是由国家的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审查而批准的,其授予经过了登记和公告。
同时,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仅涉及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其变动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众。实践中,一些人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受让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专利权,而到专利局登记只不过是一种备案,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也会给当事人 (尤其是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如需了解更多的专利相关问题,可咨询我网客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