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境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收到的来自境外的收入是否可以免交增值税?该特许权是作品版权(无形资产),且完全发生在境外。若可以免税,是否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向税务局作特殊说明或申请?谢谢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29号)第二条第(十七)项,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该项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 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 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 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因此,上述条款将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进行排除。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享受增值税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