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划拨给其独资的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作价投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第6条规定,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这里的关键词是“划转”。《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这里的关键词是“划拨”。“划转”与“划拨”是同一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