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松江专利局授予李某名称为“炉具盖板”的发明松江专利权。2007年12月,李某与浙江美大公司(下称美大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许可美大公司独占实施上述专利,同时授予美大公司再许可的权利。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本合同自动终止。美大公司支付李某专利许可费32万元。2009年6月,美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场林某经营的厨房电器专卖店内,购得浙江绍兴森岛公司(下称森岛公司)生产销售的JZT-JC-A2211型集成厨房电器一台。经比对发现,上述电器中的炉具盖板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美大公司于同年8月向上海一中院起诉被告林某、森岛公司侵犯其独占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经查,上述电器中的炉具盖板系森岛公司从李某个人独资的宁波姜山配件厂购得。后该案因美大公司与李某之间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另案在浙江法院诉讼,被裁定中止2011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森岛公司就李某获得的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1、2、4无效,在权利要求3、5—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本案中,对于美大公司能否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美大公司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在于美大公司并非该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不具有对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美大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在于美大公司与该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在于:
1、《**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类型之一。根据该司法解释,其立法依据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诉讼法。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行政法律规范,针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某项授权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应当宣告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能够对被请求专利的权利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应当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2、专利法并未限定对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有观点认为,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规定表明,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为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因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及诉讼制度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资格系由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专门法律对此另有规定的,则应当予以特别明示。其中法理就如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明确公安部对外国人违法行为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从而将该行政行为排除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之外一样。而根据文义解释的基本方法,并不能从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解读出对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限制的内容。
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被请求专利的利害关系人。《**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专利侵权诉讼中诉前禁令申请人的范围,即“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基于体系解释的立场,在专利法律规范中,专利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当是一体适用的。事实上,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性地使用涉案专利,且排斥专利权人本身的使用,故而,专利独占许可权人与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是显然易见。本案中,美大公司为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合同对价。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涉案专利权宣告无效,那么合同自动终止。这同时意味着已经支付的对价将不予返还。可以说,美大公司的合同目的与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休戚相关。根据《**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本案中,美大公司是专利权的独占许可权人,与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以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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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撰写权利要求要bai以主张权利为重点
金山专利权是du一项相对主zhi动的权利,因为凭借它dao你可以主动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实践你的发明。所以,每一项金山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时,首先要预期到的是竞争者将会对你的技术方案进行复制、改进或者规避某部分设计,并且清楚认识到这些行为的发生。
要尽可能规避这样的情况,在权利要求书中就不能仅仅只向公众解释了技术如何满足当前市场需求、解决方案是什么。
因为那样对专利的保护只会沦为针对某种产品的基本克隆,却不能阻止别人通过删减或增添一些非必要元素从而构成侵权。所以,权利要求撰写不能只看重保护产品本身,更要使他人的模仿更加困难、昂贵或者至少不会那么有效,才能在初始竞争阶段就保持技术优势。
2、要有针对性提出权利要求
一般情况下,为了实现专利的获权,很多专利代理人或者申请人自身在撰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会写得较为宽泛,甚至还可能使用说明书无法明确支持的描述。虽然很多情况下这是一种获权技巧,但滥用这项技巧得到的则是宽泛却含糊不清的权利要求。
而在当今竞争激烈的技术市场上,真正遇到侵权诉讼时,过分宽泛的权利要求因为无法精确覆盖到特定产品/方法,实际上对维权是没有什么支撑作用的。同时,这样的专利也最容易失效、最容易成为他人请求宣告无效的目标。
3、申请专利前要做好检索工作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准备递交申请文件前一定做好检索工作, 详细的检索可以更了解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中的现状, 并以此来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若发现相同的技术已有在先申请,就不必再申请, 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而通过检索,发现该申请与已有技术尚存不同之处, 则可以避开已有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使撰写的文件质量有保证。这样获权后的专利权利就稳定, 后续麻烦就少。
4、委托专业水平强的代理机构
一项专利申请案的撰写质量如何,特别是权利要求书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专利授权,并对以后的专利权稳定性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一家靠谱的代理机构十分必要。
一方面拥有较高业务素质和外语水平的专利代理人在为申请人进行文献检索时,更能保证检索质量,在对一项发明创造进行了充分的文献检索的基础上,对于该项发明创造的创新点也能拥有更充分的理解、确定其与现有技术之间的界限,从而降低申请风险和增强授权专利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专利权的稳定性与多种因素紧密关联,其中专利撰写的质量又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权利要求书作为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 它的撰写质量如何是专利权稳 定与否的关键所在。拥有较多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能更为适当地提出权利要求范围,从而提高授权几率,增加权利稳定性。
往高大上一点的层次上讲,一项获权专利是否真正拥有价值,可以看它是否为推动当今技术的发展有所贡献。可往现实里说,专利的价值最直观的表现其实就是专利的交易价格。通俗点地讲,即是广大专利权人所关心的“专利是否值钱”。
而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相比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稳定性更强。如果一项专利因为种种原因很容易被无效掉,那么就意味着它很容易丧失经济价值。所以企业想要培育高价值专利,前提是要保障专利的法律价值,即专利权利的稳定性要强,才能在此基础上使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价值等发挥得淋漓尽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