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食堂、年节实物福利等福利费项目是否都应并入工资薪金中计算个税?这些是否在达到人人都享受的条件时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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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贵公司销售空调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而不是兼营,安装服务也一并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如果是请外部安装单位为贵公司提供安装服务,贵公司可以向该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请问2018年7月到8月这两个月(限定期间主要是怕又出新政策。。就是目前的政策而言),普通国企职工获得专利奖励,需要交个税吗?我记得省人民政府的是免税,那企业发的呢?您好,企业发的需要并入工资薪金合计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个税务问题请教下:我单位以一块土地使用权出资,对外投资入股,原来营业税是免税的,现营改增后,不知道是否要交增值税及附加,如何交?这块土地使用权是2006年购入,原价908万,现以评估价2993万入股,除了土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之外不知还要交什么税,谢谢!
我想请问下,19年保险归入税务局统一收取,个税的缴税基数跟保险缴费基数是否一致?比如一个人的工资组成=基本工资2500+岗位工资1500+交通补助500+电话补助500+餐费补助500+加班工资300+全勤奖200=6000,那么他的个税缴税基数是6000元,保险缴费基数应该是6000元还是4500元?望老师解惑,谢谢!
老师您好,新成立一家劳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在国税局核税时选择的是060803人力资源服务中的劳动力外包,6%的一般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临时用工是不选择公司为其购买社保的,但公司又要把这部分工人工资作工资薪金处理,按3500作为个税的扣除标准,那么公司应当如何操作,政策依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只要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产生非独立劳动,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事业单位财政发放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税?文件依据是什么?根据国税函2009年3号文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所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和取暖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御寒用品,则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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