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一批存货,取得发票,后期发生价格上的采购折让业务,签订采购折让合同,但无法取得红字发票,则也可以根据采购折让合同作进项转出吗?
2、红字发票可否部分开具,不用全部红冲?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吗?
3、销售方在销售时开具了发票,后期因为货物未提走而加收仓储费,此时的仓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吧?这部分价外费用再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开具不带数量的发票,因为货物在前期销售时已经开具过了,仓储保管费作为价外费用只是价格上的加收,不涉及数量,可否再开发票时,虽然这部分仓储费还是以货物名称开具,但只开金额,不开数量的发票呢?
1、答:不可以,发票是折扣或者进项转出的依据。必须开红字发票才可以。
2、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单位”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计量单位。仓储费此栏可以不写。
“数量”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数量。可以写1。
“单价”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不含税单价。数量是1,“单价”便等于“金额”。
为避免不得抵扣的风险,“无单位无数量无单价”的发票最好不要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