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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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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将办公楼的部分办公区域出租给其他公司。特向老师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租金收入在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我们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吗?

2、如果租用单位也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租用单位?

3、租用单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专业顾问回答

唐烨艳
唐烨艳服务年限:10客户评分: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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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你司出租营改增以前的办公楼,可以选择5%简易征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选择简易征收办法的,可以依法开具专票,但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票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

3、租用单位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进项抵扣。下列情况形除外: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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