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业拥有自主独立的研发机构;②联合多方在企业共建研发平台;③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④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和孵化公共服务平台;⑤在科研院所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
德国企业中最常见的合作形式,是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非正式联系,这种联系往往是建立在私交基础上的。进行科研合作的创新企业中,有四分之三的企业主要以这种方式进行信息交换和知识交流。这种非正规途径其实是植根在德国企业深厚的研发创新传统基础上的。企业界人才与高校、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之间形式多样、联系广泛的人脉网络,为德国打造了一个快速通畅而又低成本高效率的知识技术转化通道。
我公司是一家电商,合作公司是一家品牌集成的网络技术公司,他们有商品供应商,我们公司网上产品假设都是他们的,所以我们对接他们的平台,他们的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技术服务。对方公司再一次性给我司开发票,开票内容只能是技术服务费。合作公司说他们其他分销商都是不用发票的,他们跟厂家之前也是不需要发票的。像这种情况,我的帐怎么做?第一:您们应该按照1000元全额确认收入;第二:收到的400元发票做销售费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合作生产是指跨国公司与东道主国企业根据协议,共同生产某种产品,双方根据其生产经营优势形成合理的分工。合作开发研究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利用东道国企业某一方面的优势一起从事设计和研究,完成某个项目的研制。在此期间,双方可合并与此有关的经验和技术,合作研究与发展成果为双方共同享用,专利权、版权均属双方共有。
申请人或者黄浦专利权人请求黄浦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老师,你好,公司是小规模,现在公司有个新项目,和影院合作卖电影卡的模式,影院给我们一个定价,然后公司再通过渠道卖出去,这种模式是不是销售模式,直接按销售商品的税率来上税吗,有没有可以合理合规的方法,能把税率降低,归类到服务性质呢,算不算票务代理这块,感谢老师的解答!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青浦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青浦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