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其本意是生意,引申为做生意、生意人,买卖双方的中间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废止)没有直接对经纪下定义,但从经纪人的定义可知,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直接对经纪给出了定义,并规定,经纪活动,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营行为。从上述官方文件给出的定义来看,经纪有以下几层含义:
1.经纪是营利性经营活动。工商行政部门过去对这种经营活动制订有关规定加以规范,并实施执业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央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4月废止了该办法,即取消了对经纪人、经纪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但这种经营活动始终存在,不因取消监督管理或审批而发生变化。
2.经纪活动依据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成立,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属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3.经纪是促进委托人与他人的交易,核心在“促”字。交易达成了,其经纪活动就结束了。促进交易有时比较简单,只需提供信息,牵线搭桥而已,经纪人利用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就足以促成交易。有时却比较复杂,是“技术”+“艺术”的复杂劳动,甚至还取决于经纪人的专业度和交易双方对经纪人的认可度。过去有一些“红顶”中介,利用公权力或公共资源从事有偿的中介服务,这种现象已被治理和整顿。
4.经纪活动范围较广,包括居间、行纪和代理等行为,且居间、行纪和代理彼此又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