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2)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