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现金收入,科研人员实行产权激励与否,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现对两种方式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
科研人员通过产权激励,获得了科技成果所有权,科研人员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所有权取得现金收入,可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回答是“不可以”。
对于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无论科研人员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权,还是部分所有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科研人员转让或许可其所拥有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转让财产权所得或财产租赁所得,应当适用的税目是转让财产权所得或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是20%。
财税〔2018〕58号文只适用于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即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现金收入以后,从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为完成、转化该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现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