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根据本文件及财税2016(86号)文件,地税发票最晚截止8月末已停止使用,因此,公路通行费可抵扣增值税票据必须国税监制发票,地税及财政监制票据,均不能计算抵扣。
老师好,营改增前,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营改增后是否还存在非增值应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