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典型经验之二: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哪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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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内机构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浙江大学)二、事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上海理工大学)三、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东南大学)四、完全市场化运营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五、“四类专员”技术转移队伍(清华大学)六、技术经理人“一站式”服务(南京理工大学)七、技术经理人“三诊模式”(江苏大学)
整合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等校内机构资源,搭建“原始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孵化产业化”全链条的成果转化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在科技园内转化及产业化。科技园按照“汇聚资源,构建平台,强化服务,孵小扶新”的思路,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企业提升自身知识产权融资条件,加之利用政府等相关机构促进政策和措施,才能提高融资的成功率。首先,需要了解《静安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静安专利申请审查的撰写的规定。也可以撰写实现该程序功能的装置或系统权利要求。
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吗?可以,考虑到我国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经验较少,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尚有不足,《若干意见》专门指出“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思路就是要消除任何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包括解除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施加给科技成果转化上的紧箍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益权下放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由单位自行处置,国家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取收益。即根据《实施规定》第(十)规定,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制定科研人员兼职规定,对科研人员兼职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兼职收入报备办法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要进行约定;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对经批准兼职的科研人员在单位内部公示,以便接受监督;要求科研人员将兼职所得收入报单位备案,备案也是一种监督。这就是说,高校院所必须对科研人员兼职有很明确的支持态度,既要允许和支持,又要承担起管理责任,不能听之任之。
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税务自贸区合规较早就已重视,而在我国虽早几年就有提及,但仍处于初始阶段。部分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开展了对本企业的税务自贸区合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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