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工程的发包方,工程开工于营改增之前,现总包单位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现在需要更换总包单位,新总包单位在进行税务登记备案时,可以重新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吗?
是小规模纳税人,总包合同100万,将其中的80万分包出去。如何纳税合理,分包协议就纳税问题如何签定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总包合同是含税价格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含税计算销售收入和对应的销项税额,合同条款中可以注明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分别是多少,增值税额是多少。。80万元的分包合同中也可以分别约定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法定的,所以不需要在合同中单独约定纳税义务人。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小结 超过业务范围的临时性业务流程,能够开票,可是必须留意保存业务流程材料以便解决税务局提出质疑。企业 税务闵行合规 会产生多重效应对企业而言主要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预测、决策能力和准确度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壮大企业实力和竞争力。单生产经营者而言税收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支付企业资金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收人项目从角度看企业运用 税务闵行合规意义 在于所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了企业净收益与降低其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经济意义。
项目描述: 我司与青海某企业签订的“5*130t锅炉烟气脱硝BT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该项目以于2016年11月份通过业主、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以BT方式投资、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设备技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期间的风险。即乙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作为合同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在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逐台改造完成并经环保验收后,甲方在
第二个问题:一般纳税人的工程施工,税率是11%,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容易办理的方式。不过,我建议是选择后者,因为前者不好办理,因为是免税,税务局代开的积极性不高,且每次都要去办理。
请教一下2014年的业务,营改增之前提供的建筑劳务服务,总包合同已经交过税了,之前没开票现在要开票,我们是其中的一个分包商现在要开票还要不要交税了,就是总包的营业税等都已交了,分包还要不要交 您好: 不可以开票了,如果开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在于你们开票的时间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不相符。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非常感谢刚才老师的回答,麻烦老师告知依据!谢谢 补充: 我们设备占比较多,不低于50%吧,专管员说我们的设备得按17% 您好!参考财税[2016]36号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