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实务操作经验一家500强跨国公司,其高科技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超过60%。中国是这家公司的生产基地,公司的中国分部需要从集团内关联公司购入原料,并使用控股公司持有的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再销往全球。
说到转移定价,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中国分部采购原料的定价,支付控股公司专利权使用费的定价。公司也找另外一家事务所做了转移定价报告,但由于公司原料和产品工艺的独特性,事实上,公司很难证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我的问题是:除上述两个参数,税务局是否还有其他主要的参考系数?
你好!
我觉得税务可能需要考虑你产品的毛利率,以及你的销售价格与专利费之间的比率
另外:就是你从关联公司(进口)采购原料时,有没有考虑专利权使用费的问题?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下列四种情况被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有关:
第一、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三是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第二、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附有商标的;二是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三是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第三、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二是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第四、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二是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