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B挂靠在货物运输企业非统一核算的运营车辆,且不以A货物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承运业务,运营车辆自行核算收入、开具发票,货物运输企业仅负责为其代办年审、保险等手续, 则发票开具:实际承运人B开具运费发票给委托人贵公司即可.
吴老师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解答,我们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备案的有牌照的私募基金,我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中“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商品期货虽没有被列为免税,但商品期货并不属于“非货物期货”,如果只是在交易所买卖合约的利差,也要交增值税么?十分感谢 或者其他相应商品对应的税率。
请问1:投资的旧车辆此时是否需要计入实收资本;或者先不做账,等到置换后统一以新车入账;因为置换前后的金额是不变的。1)约定以旧车投资2)投资后再以置换的方式,把新旧车换了,把新车入账,这算采购了吧?
现在单位价值500万一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一次性扣除,那之前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还有用吗?比如车辆一定要按4年以上进行折旧吗?这两个都是税法规定的呀,和会计制度没有关系 您好!超过500万的,还执行4年的折旧规定,没超过的不用折旧。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财税36号文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公车私用,签订协议,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吗?4000元以上扣除允许20%,就是10000元,需要缴纳1600元的个税是吗,有税负低一点的处理方式没有呢,毕竟车辆使用费是确实消耗出去的。您虽然说的是公车私用,公车私用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您指的应该是私车公用吧,私车公用的话,是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于税目是确定的,所以没有税负低一些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