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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技术发明成果出资设立一家新的企业需要缴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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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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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上述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因此,个人以技术发明成果出资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应按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在什么时候缴纳?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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