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一条政策如何解读?我公司为建筑类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老项目与新项目的交织阶段如何理解这一条政策。希望老师能详细解答,谢谢!
一、关于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式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服务(新老项目皆可)、甲供工程(新老项目皆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关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理解
目前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基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特定应税服务”来讲,这里应指的是服务类别。如此,则只要对某一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36个月之内所有老项目都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二是基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建筑工程老项目”来讲,这里指的是某个项目。如此,则可以按照项目选择计税方法。只是某个项目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改变。
这两种理解各有基础,总局文件尚不明确,建议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