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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板有两个公司,他分别从这两个公司领取税前应发工资,如何操作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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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老板有两个公司,他分别从这两个公司领取税前应发工资22000元和38000元,他问我这样领取工资是否是最合理的,个税最低?(他只在一家公司缴纳社保,另外一家不交纳社保),请问,我如何合并计算他应交的个税?如何合规他应发工资数,似的合并后的个税最低?谢谢老师,急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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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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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自行申报)。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上情形,两个公司支付工资,应当分别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本人需要依法就全部收入合并后自行申报;补足差额(由于分别计算,所以适用累进税率偏低,所以一般需要补税。)而正因为最终还是要合并申报纳税,所以这方面并无合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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