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对外支付劳务报酬(独立劳务而非员工),主要是负责国外客户的接待、客户维护等,因此,建议按照外籍个人向贵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处理,贵公司账上作为销售费用列支,付汇时也按照市场推广费用对外支付。
涉及的税务处理如下:
1、增值税:按照3%扣缴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境外个人为贵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贵公司作为接受方在境内,对外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提供市场推广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
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
2、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
贵公司聘请境外个人提供劳务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劳务发生地进行判断。对于独立个人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劳务,境外个人取得劳务费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境外独立个人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提供劳务的外籍个人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有签订税收协定,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没有固定基地并且有关历年中在我国停留不超过183天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提供劳务的外籍个人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则境内企业向其支付劳务费时,有义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贵公司聘请的人员,主要是接待境外客户,维护境外的市场,属于贵公司开拓境外市场的费用,账上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列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