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山东营改增后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国税总局有个讲话稿,特别针对各省不同的规定,强调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计税依据。生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统一按货物销售额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增值税。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