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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也就是说要按照月度进行申报,按照季度申报可能会有罚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