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餐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如属于企业购进餐饮服务,则不能抵扣。
如已抵扣,应将其转出。
相关文件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