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属于举办两个企业,应分别为向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营改增后,母公司的房产,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使用出租的,母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要确认出租销项吗?我是母公司,房产是我所有的,一直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酒店业务,现在这个酒店要装修了,装修的进项是发票开给母公司付款并抵扣还是开给分支机构付款并抵扣?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分公司没有体现出租赁费,现行营改增文件,对于无偿提供服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因此这种无偿提供租赁服务的行为,在税务上也很可能作为视同销售租赁服务处理。如果用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总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由总公司支付款项。
如果不分红影响不大。个人独资收益交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收益交企业所得数,如果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会更有利。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单纯分红的话,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东的话,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感谢胡老师的分析,问题又来了。现在我们新开家M公司,M旗下都是分支机构A门店,B门店,C门店等。用于小便利店的销售。请问会计如何进行财务核算?所有的门店都在一个账套的记账就可以了吗?门店的财务报表不用出吗?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每个门店都是需要出具报表的。最终总分公司之间再出具一个汇总报表。以神州租车为例,他在全国66个城市有600多个门店服务点,这些门店都设置为分公司。每个财务人员负责一个城市或区域多家分公司的全盘账务。
代扣代缴的个税缴纳地在哪里?总部给异地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税,在哪缴税?依据通常做法,应有实际支付方负责代扣代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参考稽便函[2008]115号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的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规定:“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应归属于总机构的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