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外购物品赠送给用户,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但是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目前企业列支在促销费用科目,正常税前列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基于本文件规定,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外购物品赠送给用户确实属于应当视同销售。但是正如文件所讲,“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使视同销售,收入、成本(购入时的价格)也是一样,因此并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