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咨询下。A公司打算收购A公司下属控股公司(A持股90%)的一个个人股东(持股10%)的股权。现在这个个人,想先把他的持股转给他控制的公司C,再由他控制的公司C转给A公司。两次转让价格不一样,对A公司有税务风险吗?【制造业】
税务风险较小。
个人股东将持有10%的股权转给他自己持有的公司C,与C公司再次转让价格不同,如有合理解释,税务机关核定第一个环节转让价等风险较小。
目前上市公司当中,也较多此类案例。以宜华健康为例:
2015年11月3号:宜华健康关于同意上海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晓婧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广东赢医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李晓婧以认缴出资额向广东赢医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上述股权,股权转让收入为344.4445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为0。
2016年2月16号:宜华健康关于出售上海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交易预案的公告,时隔短短几个月,广东赢医通投资有限公司再次转让该部分股权时,价格是12.4亿元。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