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股权或出资比例,对科研人员实行事前产权激励与事后成果转化奖励,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是不同的。现对两种方式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
高校院所等科研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股权或出资比例,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科技人员取得的股权奖励,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即在取得股权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现金分红或转让股权时,按取得的现金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文和国税发〔1999〕125号文的适用范围较小,取得股权奖励的科研人员必须是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的在编正式职工。换句话说,如果科研人员不是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的在编正式职工,即非在编人员,以及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以外的其他科研机构的人员,就不能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高校院所以事前产权激励方式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科研人员取得了该成果知识产权部分所有权,即该成果由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按一定比例享有部分所有权。该成果作价投资以后,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按照该成果所有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比例。也就是说,科研人员以其享有的部分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取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科研人员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这里的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分析比较,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还是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比较好(参阅《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