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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是慈善信托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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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是慈善信托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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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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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上午,由新华网联合中国慈善联合会共同举办的“公益中国九人行‘中国式’慈善信托的机遇和挑战”大型融媒体互动访谈栏目完成录制。

《慈善法》9月1日正式实施。《慈善法》规定,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信托来临,各方将如何应对?录制现场,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黎颖露就如何准确理解慈善信托、我国的慈善信托与国外的慈善信托有何不同及借鉴问题发表看法。

税收优惠政策是慈善信托亟待解决的问题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慈善信托的种类、规则、税收优惠等各个方面很成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

慈善信托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现代福利国家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慈善信托本身就是公益组织。”黎颖露表示,在我国慈善法中,慈善信托和慈善组织是相互独立的,慈善信托并不是慈善组织的一种类型。

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慈善信托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慈善法》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并没有条款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作出说明,而设立慈善信托可能涉及财产过户登记、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收问题。

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才能双赢

按照《慈善法》规定,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二者各有所长。慈善组织的资金募集能力尤其是向企业捐赠人的慈善募资能力较强,同时也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而信托公司则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以及慈善财产投资管理方面更有经验。双方优势互补进行合作,可以使我国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黎颖露说:“我国《慈善法》中关于信慈善信托的规定跟日本的比较相似,日本的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黎颖露分享了日本的亚洲社区慈善信托案例,作为受托人的是五家信托银行,他们设立了运营委员会,把慈善事务委托给运营委员会打理,而信托银行则专注于资产的管理。

在谈到借鉴国外的制度时,黎颖露建议,一定要与本国的具体制度和实际状况相结合,不能全盘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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