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依据母子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内容而定:
1、如果是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非金融企业的母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2、如果是购销合同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而,对于母子公司间的销售及购买货物除上述作为内部执行计划所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外,其他的作为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并用以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鉴于以上,母子公司之间印花税的缴纳还需要根据具体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