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母公司的房产,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使用出租的,母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要确认出租销项吗?
我是母公司,房产是我所有的,一直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酒店业务,现在这个酒店要装修了,装修的进项是发票开给母公司付款并抵扣还是开给分支机构付款并抵扣?分支机构没有资金能力支付,钱还得母公司实际出,
您好,总公司拥有房产,分公司使用该房产经营酒店业务。房产的装修费,如果以分公司名义进行,则分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款项可由总公司拨付给分公司。实务中,也有很多企业对于租赁的房产进行装修,这是很正常的业务。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分公司没有体现出租赁费,现行营改增文件,对于无偿提供服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因此这种无偿提供租赁服务的行为,在税务上也很可能作为视同销售租赁服务处理。
如果用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总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由总公司支付款项。但总公司虽然拥有房产,但并未实际使用,实质情况是总公司将房产无偿租赁给分公司使用。如果总公司将房产租赁给分公司,收取租赁费,则总公司对出租的房产进行装修,也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况。
最终的问题还是体现在总公司无偿租赁房产给分公司视同销售的问题。您可以结合以上分析,综合考量各项因素。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