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仲企财税问答>税务合规指导>集团内部借款,利息长期未付的税务处理
问答首页公司注册(4106)公司变更(434)公司注销(566)公司转让(143)个体户注册(136)

集团内部借款,利息长期未付的税务处理

1位顾问回复138人看过

我公司有资金借给集团公司使用,双方签有借款协议,但是集团公司实际一直未支付利息。请问,按照税法规定,我公司是否应该在合同规定的应收利息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缴纳增值税?这样的话相当于未收到利息,但是预先交增值税了。可否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变更为实际收到利息日?

专业顾问回答

冯晴晴
冯晴晴服务年限:6客户评分:4.9 /5.0

高级会计师向TA咨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贵公司借款合同规定的应收利息日计收入缴税符合税法规定,若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日,税法规定可以在实际收到时缴纳税款,但为了合规而修改合同的结算利息时间,则不利于债权保护,难免顾此失彼;另外,若一直没有利息收回,税法上也会作为视同销售计税,建议谨慎操作。谢谢您的提问!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