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明著作权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崇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够继承。
首先,崇明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
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
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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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崇明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
一、崇明著作权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崇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够继承。
首先,崇明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
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
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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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突然联合发文宣布: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以上是对小规模免征增值税需要了解的问题介绍。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突然联合发文宣布: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那么,有关于这项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哪些问题是需要您进行了解的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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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中小企业数量的不断增长,有关“企业建账”的问题日益受到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的重视。同时,中小企业进行建账,还有可能是出于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诉求。此外,中小企业进行建账,在建账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建账应与企业规模和业务量相适应。中小企业建账,需要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为前提,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建账,尽量避免重复设账、记账。此外,中小企业在建账时,还应谨慎对待建账工作。以上为中小企业建账原因及建账过程中所需注意事项说明。
新建企业和原有企业在每个年度开始时,会计人员均应根据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应用账簿,即平常所说的“建账”。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中小企业数量的不断增长,有关“企业建账”的问题日益受到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的重视。那么,中小企业为何需要建账?在建账的过程中又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具体说明。
首先,中小企业建账,其一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该种情况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股东多,为了明晰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建立比较规范的账务;(2)企业规模扩大,因账务核算不规范曾造成了账外损失,因而亡羊补牢,开始进行建账。
其次,中小企业建账,还是出于税务的需要。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任何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涉及到记账报税工作,因而,企业规范进行建账就显得尤为必要。同时,中小企业进行建账,还有可能是出于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诉求。因为在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其需满足的条件就是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对于因税务需要而建账的企业,不仅要求财务人员了解国家税法,也需要对地方税法进行具体把握,这样才能够使建账、记账、报税工作更加合乎规范。
此外,中小企业进行建账,在建账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建账应与企业规模和业务量相适应。这是因为,企业账务与企业规模和业务量成正比,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相对复杂。因而会计账簿需要的册数也较多。而对于业务量较小的微小企业,在设置账簿时就没有必要设许多账,所有明细账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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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有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问题,那就是金山专利申请没有通过,需要进行金山专利复审。专利复审成功的概率需要结合复审的理由是否充分,成功率一般会有所降低,复审一般需要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要好点,毕竟作为新手刚开始是不知道如何操作的。专利复审也是专利起死回生的最终途径了。专利申请前期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专利检索,是否对专利进行检索也直接影响专利是成功或者失败的重要因素。专利复审可以通过多次的申请,有一通回案,二通,多通的方式,专利人要自身衡量是否有必要实行。
金山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有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问题,那就是金山专利申请没有通过,需要进行金山专利复审。专利复审成功的概率需要结合复审的理由是否充分,成功率一般会有所降低,复审一般需要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要好点,毕竟作为新手刚开始是不知道如何操作的。如果真的需要经过专利复审的话,小编还是建议请专业的人办理比较靠谱。专利复审也是专利起死回生的最终途径了。
专利申请前期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专利检索,是否对专利进行检索也直接影响专利是成功或者失败的重要因素。如果盲目的申请一个专利,没有进行过专利检索,那么专利申请就等于没有预知之后的成功率,对专利申请的成功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大家要非常看重专利检索的作用。
如果没有进行专利检索,申请专利失败后要不要进行专利复审呢?其实这种情况上讲复审的成功率是非常低的,因为专利连检索都没有进行,那么被驳回的概率也是很大的,可能专利与他人的专利重复了因此被驳回,那么专利复审基本上是大打折扣。当然在这里也没有否定大家一定不要进行专利复审。
对于专利经过周全的检索,还有专利被知识产权局驳回的原因可以有反转的局面,建议大家不要放弃专利复审,试试看专利复审能否成功申请专利,因为这个时候的专利复审成功率好点,也有很多专利因此获得专利是申请成功了。专利复审可以通过多次的申请,有一通回案,二通,多通的方式,专利人要自身衡量是否有必要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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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于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将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至上季度末的跨区迁移企业相关数据信息提供给市财政局,包括: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名单、税务登记证号、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迁出区县、迁出时间、该季度企业在自贸试验区缴纳的分税种、分级次税收收入等数据信息。相关信息经浦东新区和迁出区县财政部门核实确认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发文调整相关收入基数。若浦东新区或迁出区县对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数据信息提出异议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税务局作进一步核实认定。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为加快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迁移财税分配政策,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效应,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的财税分配机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持体制稳定。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在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实施,并与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期相衔接。二是兼顾各方利益。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扩大政策效应,也要兼顾其他各区县利益,为鼓励企业有序、规范流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三是便于实际操作。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聚焦政策效应,便于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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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5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已开始执行。
自2018年5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已开始执行。其中,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那么纳税人从5月1日前后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纳税人应当如何衔接才能平稳过渡?今天仲企小编选取了大家最为关心的四个问题集中答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纳税人4月取得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5月1日后能否认证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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