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7月20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上海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以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执行。
二、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暂缓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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